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解读


青海省首个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为青海省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位于青藏高原东部的青海省,现有藏、回、蒙古、土、撒拉等5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近半数。青海省共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28个民族乡。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多杰介绍,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对多民族聚居地区尤为重要,《条例》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条例》共36条,对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了全面规范,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机制、具体措施以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具体行为内容。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到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到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完善措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为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制度,在法制宣传、就业指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好服务管理工作。青海省民宗委副主任刘华介绍,截至2018年,青海省已与北京市、广东省、海南省等18个省(区、市)签订了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跨区域服务管理的相关协议。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保护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民族地区保护和发展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

据了解,青海省已有6个自治州制定出台了民族团结条例。截至2018年底,青海省已经颁布实施140余件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13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完善了具有青海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

为切实发挥《条例》对民族团结进步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青海省民宗委会同省创建办将采取6项措施,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与执行。

一是采取座谈讨论、辅导授课等多种形式,使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熟悉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推动各地区、各行业抓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学习宣传,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义务。

二是协调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新媒体作用,利用街道、广场、社区及各类公共空间传播介质,重点介绍《条例》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具体措施,努力营造人人讲团结、人人促团结的浓厚氛围。

三是在全省分层分级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协调省、市(州)、县三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把《条例》纳入年度培训内容,邀请有关法律专家、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领导辅导授课,提高各级干部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意识。

四是综合运用文字、声像、微动漫等方式宣传《条例》主要精神,举办全省《条例》知识竞赛,拍摄微动漫对《条例》进行解读。在9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宣传,协调有关部门把《条例》作为年度普法重点内容。

五是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活动为载体,推动《条例》学习执行进机关、企业、学校、乡村、社区、市场、军营、家庭、网络、寺院,提高宣传覆盖面。翻译发放民族文字版《条例》,加大双语宣讲力度,使《条例》的学习执行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

六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宣传、执行《条例》的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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